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

法律主观: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