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后期法律是主要模仿哪个国家

前期是法国,明治二十三年(公元1890年),完成“旧民法典”,也叫“保阿索那特民法典”,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民法典编纂完成。

后期是主要以《德国民法典》第2章为范本,采取了《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设立高度抽象化、一般化的总则编,以下分物权、债权、亲属同继承四编(前三编为财产法,后两编为家族法),在体例上无疑大大优于“旧民法典”。称之为“明治民法典”。

《明治民法典》于公元1898年正式实施。此外,明治政府参照德国宪法,于1889年颁布移植的成果——《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公布由德国人罗斯勒(K.H.F.Roseler)起草的商法典(“旧商法”),九年后公布实施了仿效《德国商法典》制订的《明治商法》。1880年日本颁行了保阿索那特主持编纂的参照《法国刑法典》制定的刑法典(“旧刑法”),1908年又开始实施借鉴德国刑法的新刑法典。1890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同样有德国法的浓厚痕迹。在步入二十世纪之时,日本已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六法”体系成功地移植到了本国。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用。 (美国法属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而日本则属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日本和美国分属不同法系,希望不要被一楼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