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四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扦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第五条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第二章 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确定第八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抽查。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根据监督抽查任务,制定抽查方案,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公正、符合实际。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扦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依据、被抽查企业名单、经费预算、抽查时间及结果报送时间等内容。

确定被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抽查方案后,向承检机构开具《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应当说明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扦样人员和单位等,承检机构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并交企业留存。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接受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抽查规定,熟悉监督抽查方案,对扦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预案,并做好准备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被抽查企业和作物种类以及承检机构、扦样人员等应当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事先向被抽查企业泄露。第三章 扦样第十二条 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扦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指派。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第十四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扦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

(二)有证据证明拟抽查的种子不是用于销售的;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的种子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其质量有明确约定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扦样:

(一)扦样人员少于两人的;

(二)扦样人员中没有持证扦样员的;

(三)扦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扦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等不齐全的;

(五)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六)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六个月内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进行过监督抽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