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负责哪些投诉

12345服务热线各地情况都不同,一般用于:

1、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服务信息的咨询;

2、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

3、对行政职权范围内非紧急类管理、服务方面提出的求助;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5、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行政效能方面的表扬。

注:各地实际不同,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工作职责:

12345热线按照“应合必合、应接必接”的原则,分类整合各级各部门设立的面向公众提供业务查询、咨询、投诉、求助、公***服务、意见建议征集、民意调查等非紧急类政务热线。

12345热线工作要接受本级人大代表的依法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根据要求报送12345热线运行情况及各部门办理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综合运用系统督办、书面督办、专项督办、批示督办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催办、督办。通过全方位的监督和多种形式的督办,促使各单位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工作原则: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为基本理念,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对受理的来电来信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开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事项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办理程序:

1)来电登记

接到来电应在“市长公开电话值班记录簿”上认真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

2)来电办理

1.直接办理。对政策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来电人作出解答;需归口办理的问题,可告知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反映或通过电话直接连线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

2.转办。对有代表性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应以电话或书面交办单形式,转请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告知来电人;对群众反映涉及面广、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归纳整理后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办理,也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3.重大事项处置。群众电话报告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市政府值班室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工作制度》处理。

3)来电反馈

1.承办回复。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转办并要求回复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对难度较大的事项,在征得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对重大、紧急问题的办理,要随时反馈。

2.答复群众。承办单位和部门将办理结果回复后,有条件答复反映人的,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利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答复反映人,或由承办单位和部门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反映人。

4)督促办理

1.对承办单位超过办理时限要求的,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及时进行书面督办,限期办结回复。

2.对办理不认真或没按要求办理的回复,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提出具体要求和意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限时回复。

3.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意见不一致时,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及时请示领导,按相关领导的批示意见处理。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视情况可直接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现场查办。

5)信息采编

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注意收集整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指导性的意见、建议,通过《每日值班综述》、《值班专报》等形式及时反映和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6)通报程序

1.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定期对群众反映问题的交办情况、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回复情况进行通报。

2.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突出问题的办理结果进行公布。

立卷归档

对电话记录、交办回复记录、会议材料、领导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法律依据: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市民服务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服务平台。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和公***服务提出咨询、求助、建议、投诉、举报等事项(以下称热线事项),依法由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的活动以及相关热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来电人)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提出以下事项: (一)对政务信息、公***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 (二)需要国家机关、部门或者单位解决的诉求; (三)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对国家机关和承担公***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勤政、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