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无效的八种情形

选举无效的八种情形:

1、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2、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4、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5、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6、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7、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