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推动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和相关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和境外其他区域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和相关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台湾同胞投资和相关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成为控股股东。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平等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以外的行业、领域。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本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和海洋强省建设,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和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投资创业,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和便利。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省企业执行同等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湾同胞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者职能型总部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有关总部机构奖励规定给予财政奖励,并在人才引进、出境入境、资金结算、用电用气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二条 鼓励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以技术、成果、项目到本省投资创业,并申请参与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计划。符合条件的,按照本省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生活补助。
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国家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科学基金项目,并享受与本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待遇。第十三条 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并按照本省支持台湾同胞投资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本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发行债券或者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本省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融资的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
鼓励、支持本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向台湾同胞投资的重大项目。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的,在扶持资金、项目用地、税收优惠等方面享受与本省企业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