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待婴幼儿的法律过不过分

加拿大对待婴幼儿的法律过分

刑法43条规定,教师、家长和监护人,只要以“矫正”为目的而使用 ”合理” 的力量来制约孩子,就不属于侵权,但需要出自于关心,不能超过合理的情形。

对孩子“打巴掌、拳打、脚踢、指掐、禁令,甚至接触都”可能被认为是对孩子的攻击。虐待孩子是永远不正当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小程度的矫正行为还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