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林权方面的政策

将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决策权、成员权、代理权分别授予农民集体、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赋予家庭承包集体林地完备的物权体系,对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权进行物权与债权区别性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