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什么的原则
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有以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旨在通过立法确保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公正文明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法治形象。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条例将河北省在全国率先试点的“三项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进行规定,从执法资格到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规范。
建立健全执法机制,着力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条例还规定,乡镇街道应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应急防控机制、监督抽查机制,强化执法协同与监督,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围绕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况,条例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条例明确,乡镇街道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省政府基准执行,作出决定时,需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执法部门应将基础信息与乡镇街道***享。同时,乡镇街道应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信息***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并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