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并审理可分为两种情况,即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所谓主体,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因此,主体合并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及以及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情形
***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同诉讼的规定。***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同诉讼,又称一般***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二、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情形的具体介绍。关于《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上文主要是介绍了***同诉讼和第三人参加诉讼两种情形,这主要是针对主体方面的合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关于客体方面的合并,比如被告反诉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