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只能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一.速裁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指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适用的快速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并且也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相比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更加简化且适用于轻微罪案件的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对解决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速裁程序的意义主要有:(1)简化刑事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2)缩短诉讼时间,快速审结芽,及时惩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1)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4)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之后,应当审查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符合速裁程序适用的其他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还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依照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建议程序,还应当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独任审判员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中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三.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补充了解)

二者相同之处:1审理法院相同: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2适用审级相同:都是第一审程序;3自愿认罪相同:都需要被告人自愿认罪;4同意适用相同:都需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5审判组织存在相同之处:都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6检察院有权建议相同:检察院在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7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省略相同。

二者不同之处:1未成年人是否适用不同:未成年人可适用简易程序,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2适用处罚不同:简易程序可适用于几乎所有有期徒刑案件;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3是否认罪认罚不同: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认罪,不一定认罚;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需要认罪认罚。4公诉人是否出庭不同: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应当出庭;速裁程序无此规定。5审判组织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速裁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6程序简化程度不同:简易程序只是简易法庭调查和辩论;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7是否当庭宣判不同: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8审理期限不同:简易程序20日内完结,可延长一个半月;速裁程序法庭受理后10日内审结,可延长15日。9转为普通程序的理由稍有不同:简易转普通——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清楚;速裁转普通——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情愿。10公诉、自诉案件是否适用不同: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公诉案件均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