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的处罚条例有哪些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六)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