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34万该由谁来赔?

2015年12月23日凌晨1点,家住硚口区的潘先生在睡梦中被手机的短信铃声吵醒。潘先生拿起手机一看,惊得睡意全无。信息显示 您尾号XXX的储蓄卡消费支出人民币346004.82元,活期余额523.24元 。潘先生连忙给银行客服打电话询问,客服告诉他,消费发生在澳门。潘先生向客服申明,此笔消费不是自己所为,要求银行将该账户封存、冻结。

潘先生在当天凌晨3时向派出所报案,当天上午民警和潘先生一起到银行调取了银行流水,并再次要求银行对涉案账户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但直到现在,涉案银行卡仍未冻结,刑事案件尚在侦破中。

事情发生后,潘先生多次与银行进行沟通,均无结果。潘先生遂将银行起诉到硚口区人民法院,称从交易发生到银行卡内资金流转至交易相对方,长达24至48小时的时间内,银行先后三次错失止损的最佳时机,导致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潘先生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查明,潘先生银行卡内的资金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刷卡消费时,并非实时到账。如果银行在交易发生后的24至48小时内,能即时止付,该笔资金是不会到达交易方账户的。

银行则辩称,潘先生主张34万元为盗刷缺乏证据。且涉案金额消费后,潘先生也没有依据约定申请挂失,同时潘先生在银行卡使用中存在使用不当及密码泄露等过错,因此,银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在本案中,潘先生在发现卡内资金出现异动时,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客服,要求银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资金损失,但银行仅做了登记处理,未对卡内资金紧急止付,导致卡内资金转出。此外,根据相关报警记录,潘先生不可能在2小时内从澳门刷卡消费后再到武汉持卡报案,可以确定刷卡人并非潘先生本人。

同时,法院还认为,涉案银行卡为磁条卡,系上世纪50年代的技术产品,现已公认其安全可靠性低,应予淘汰。银行具备充分的技术条件为潘先生替换更加安全的银行卡却未更换,也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

日前,硚口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潘先生存款本金及利息34842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