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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市民卢先生在桂林南城百货交了5678元全款买了一台热水器,但到了约定送货时间,店家却表示要加价三千多块才能送货,让他难以接受。24日,记者来到热水器店内,店方工作人员表示,卢先生买热水器的时候价格标错了,经过协调,他们愿意在不加价的情况下送货给卢先生。
交了全款买下热水器 店方却不送货
24日上午,记者在甲天下广场附近的南城百货见到了卢先生。他说,15日晚上,他和妻子一起到该家商场的A.O.史密斯专柜定了一台热水器。当时按照标签上的价格,付了5678元给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表示会在第二天送货上门。
卢先生提供的送货服务单显示,他交的5678元是商品全款,商品型号是JSQ31-QS。当天,卢先生交完钱离店后不久,却接到销售人员的电话,电话中对方表示价格写错了,商品原价是8978元,他需要把差价补了才能送货。
卢先生表示,一句“价格标错了”他就得多交3000多块钱才能送货,他肯定不能接受,所以次日商家没有送热水器上门后,他就把问题反映给了商场方,商场方表示需要和销售方进行沟通来解决问题。
17日,有两名销售人员联系了卢先生,“自称要送热水器”,但当天两人没有送来热水器,只是提着牛奶和小家电去到卢先生家中,意思还是希望他能多交3000多元补了差价。
“他们说如果我不补差价,只能给我送另一台价格6000多元的热水器。”卢先生说,他定的是JSQ31-QS,而不是别的型号,加上对方态度不好,所以没有答应两人提出的方案,双方不欢而散。
当天,记者来到商场的A.O.史密斯专柜。记者在专柜内看到,卢先生看上的那台热水器上的标价是8978元。
15日晚把热水器卖给卢先生的陈姓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店方并不是乱加价,而确实是标错了价格。陈姓销售人员回忆称,卢先生看上的那个热水器上面的标签,是她委托其他人写上去的,那款热水器的价格是8978元,结果写标签的人搞错了,写成另一款型号相近的热水器价格了(5678元)。当天她开送货单的时候也没太注意,以为是型号相近的那台,卢先生离店后她才发现价格搞错了,就很快联系了卢先生,希望他能把差价补上。在电话沟通对方不接受的情况下,她还和领导于17日一起专门去到对方家里承认失误,希望双方能好好协调一下,但仍然没有谈妥。
陈姓销售人员说,她平时说话声音较大,但并没有态度不好。经过公司的教育和批评后,她也认识到了自己在前期沟通中的不当之处,目前她愿意自掏腰包补齐差价并尽快给卢先生安排送货,也把这个意思于19日在微信上转达给了卢先生的妻子,但一直没有得到对方的回复。
对于卢先生关心的发票问题,陈姓销售人员解释称,发票肯定是有的,当时没有给卢先生,而是因为她当天是按不久后将实行的活动价收钱的,但活动还未开始,发票和商场单还无法开出,所以她就先把钱收了,想着等活动开始后再入单。当下如果卢先生接受这个处理方式的话,店方会给对方补上发票,只不过是实付款价格(5678元)的发票。
律师:商家有错在先 消费者无需承担责任
24日,记者根据送货单上的热水器型号“JSQ31-QS”,发现在电商平台上,该款热水器的售价确实在8500元到8900元之间。
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的黄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询价后交了钱,商家也开了票,双方构成了合同关系。既然票据上显示消费者交了全款,也约定了送货时间,商家就应该按约定送货。至于价格标错的问题,责任在于商家,如果商家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存在过错,消费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商家不能按时送货,违约在先,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款,承担违约责任或可要求商家赔偿经济损失。
当天,经过再次沟通协调后,卢先生表示如果商家能够开出发票并保证售后不会出问题,他愿意接受商家提出的处理方案,希望商家能尽快送货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