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理性的关系

理性作为非权力话语,是法律人自我理解的前提,而自我理解又是法律人自我存在的依据。法的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理性已不单是一个人的理性能力问题,而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我们对法的理性的理解,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人们对法与理性的认识不是被动意义上的认识,而是一种解放性、扬弃性的认识。所以,法的理性还是一种批判能力。法的信仰不能超越理性。信仰一旦超越理性、为信仰服务,则将导致理性丧失生命。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无力回应当前理性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无法切实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