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喜》这本书中,什么是令曹?
令曹。主律令。里耶简8-1859见有“廷令曹发”,当指县廷令曹发出的文书;简9-593+9-1274见有“令曹书一封”,用县丞的印,送往酉阳。简8-602+8-1717+8-1892+8-1922应当是迁陵丞“□”(人名,缺,很可能是“昌”)的报告,其中说有“志四牒”,“有不定者,谒令饶定”。这里的“饶”,应当就是主管令曹的令史。
简8-1511记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九月二十日,迁陵丞“昌”报告说:“令令史感上水火败亡者课一牒。有不定者,谒令感定。”这里的“令令史”,显然就是主令的令史,亦即令曹令史。水火败亡课是金布曹的考课项目,而由主令令史“感”加以检定。对于县中不同部门编集的“志”,令曹要负责加以规范、修订,说明令曹有责任监督律令的执行。简9-713中,“酉阳报充,署令发”“迁陵报酉阳,署主令发”。其中的“令”与“主令”,也都是指令曹。
令曹最主要的职责,可能还是解释律令,明确其适用范围与程度。律令既详密繁多,所用语汇、表达多生涩冷僻,其内涵、意义或模糊不明,非专业人士往往不能把握。故律令之学,乃成为一种专门之学。睡虎地十一号墓所出《法律答问》,很可能就是此种学问的教材,也是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书。《法律答问》有187条、210枚简。简文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一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内涵、意图做出解释,对律令条文的适用范围、特例以及相关案例做出说明,特别是对法律条文中未能做出明确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提供了处理办法。
因此,《法律答问》不会是主要面向黔首百姓的,而是面向司法官吏的;其所提出并回答的诸多问题,主要是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处理司法事务的具体实践中所遭遇的。其中所引述的律令条文的成文年代,贯穿于商鞅时代至秦始皇初年,说明这个文本是经历较长时间、不断累积形成的。所以,它很可能是墓主“喜”学习律令的“教材”。他得任为令曹令史并在鄢县“治狱”,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得益于《法律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