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各项法律之间互相矛盾、互不衔接,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集中立法力量,加快立法步伐。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统一审议法律案。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工作是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完成的。修改的具体工作通常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即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修改稿,由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完成统一审议的工作后,要向主席团提交两份材料:一是审议结果报告,二是法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法律草案的评估(如是否成熟可行)、修改内容以及修改理由等,其中,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