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的类型可以选择哪些?

在德国市场的并购交易中,约半数的投资者来自境外国家。这显示出德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十分出色。随着中国境外投资及跨国并购交易量的不断攀升,欧洲拥有诸多吸引投资的优势。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德国目前也是欧洲最重要的投资目标国家之一。

常见的公司类型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 GmbH),

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 AG),以及

股份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 – KGaA)。

此外,还有一些较新的公司类型,比如:

欧洲股份公司(Europ?ische Gesellschaft或Societas Europaea – SE),和

企业家有限责任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 [haftungsbeschr?nkt] – UG [haftungsbeschr?nkt])。

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为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下面百利来将重点介绍。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 GmbH)

在德国,并不限制外方设立或者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亦不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旨在作为封闭公司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作。

法律强制要求最低总股本为25,000欧元,其中至少12,500欧元必须在公司设立时缴纳完毕。

相比之下,设立结构相似的企业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可以仅为1欧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得上市。股份的出售和/或转让需要经过公证。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置两个公司机构,即管理层与股东会。除此之外,公司可以设置咨询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营业场所必须在德国境内,公司可以在德国之外设置管理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位或者多位管理董事进行管理。他们负责开展公司的日常业务,并且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并没有限制管理董事的数量。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都可以担任管理职务。每一位管理董事都可以被授权单独代表公司(单独签字)。

只有拥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才可担任管理董事,但不要求该等个人必须是德国公民或者在德国享有(永久)居住权。但是,管理董事的许多法定职责会要求该董事位于德国境内。法院会要求被任命为管理董事的外国公民必须时刻能够履行其作为管理董事的职责,尤其是保存账簿的职责。未处于德国境内的董事可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在内部关系方面,管理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决议、劳动合同或管理董事议事规程所包含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董事应当遵守股东会的指示。股东可以临时地或者通过制定对管理加以限制的议事规程的一般方式发布指示。但不论何种情形,当实施特别交易或者采取特别措施时,管理董事需要取得股东会的同意。如果管理董事未能遵守内部限制,其有义务赔偿公司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鉴于股东可以向管理董事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指示,进而直接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法律形式是十分适合集团公司项下的子公司采纳的法律形式,并且是最受外国投资者欢迎的德国投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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