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我想知道,有什么样的后果?

查封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不动产、冻结存款、扣押动产等等。财产保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限制财产的转移,即限制所有权中处分权的行使,不限制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因此还是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但不能出卖房屋。

法律分析

在查封有效期内,如果去房产交易中心,该房屋是被禁止过户的,不能进行过户、无法转移所有权,也不能在该房屋上设定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等。因此,在查封有效期内,仅可以正常使用该房屋,但同时不得减损该房屋的价值,不能故意破坏房屋。值得注意的是,若第三人明知该房屋已被查封,仍然支付价款购买房屋,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依然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但是若第三人不知道房屋将被查封,购买房屋后支付了相应价款,那么法院不能再继续查封该房屋。总之,该房屋可以继续使用,但不能出卖房屋,不能转移所有权,不能出租,不能在该房屋上设定担保物权,并且在该房屋使用期间也不能故意减损该房屋的使用价值,希望这个答案对你有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