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断错案”应该如何追责,法官不公将与犯人同罪 ?
在古代,所有的案件都是人来查的,是由人来审核的,所以客观上很难保证一点差错都不会有,假如有的人徇私枉法,那就会发生冤案子。古代人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刑法的审判之中有很多弊端,仗着自己的官员职位私自的报复人家。在暗中偷偷的做手脚,收别人的贿赂,偷偷的向法官求情。
这些行为都会造成案件最后的审判不公正,犯罪的犯人没有能够真正地审判入狱。在先秦时期,古人就开始防范这种腐败行为了,对于责任来说,先秦时期的惩罚力度特别大,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出台了举报奖励机制,假如能够主动举报揭发这些官员。不仅可以免予处分,还能够顶替这位官员的职位,受到相应的好的待遇。
就是因为有这些一系列的严格的制度,先秦时代的司法人员才能够依法办事,严于律己,捍卫尊严。有的人甚至因为自己办错了案子而自责,自己去自杀了。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除了官员的业务水平不强,责任心不强。贪污的心理很重,私心很重,还跟当时的刑侦制度有关。
对于案件的侦破,古代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唐代对于杀人犯要求30天之内必须抓获归案,抓不到人,破不了案的话,责任人就要被治罪。这个规定之下很难排除在规定时间内,为了完成任务而抓错人。假如抓错人的话就要刑讯逼供,用这些手段屈打成招。假如判错了犯人死刑的,这个法官也要判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