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立法解释的限度和司法解释的泛化

上面这位朋友回答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概念,但是没有回答楼主真正要问的问题.

这两种是以作出法律条文解释的主体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解释的分类,也是我们最常见的法律解释和有法的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如是学者或法学学派所作出的法律解释一般不具有法的约束力,即不会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被法官作为判决的依据.

有法的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一旦作出,就对被解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了细化,也必然有扩张或限制的作用。如果有权机关作出的立法解释过多,过泛,过于随意性,必然形同于对法律的“再刻化”,造成对所立法律的变更。司法解释比较强调运用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来对立法者所创制法律进行解释,实际上没有必然体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如果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过于频繁,无所制约,过于泛化,也必然一定程度上导致立法者原意的“留失”。

我就这样简单回答吧,我时间也不多,我在读本科,水平太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