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和施工方区别

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区别在于定位不同、定义不同,以及职责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性质不同:承建单位是指承包建设某工程的机关、团体。而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

职责不同:承建单元主要负责工程的建设工作。而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权力不同:承建单位基本没有什么权力,而建设单位有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施工注意事项:

1、业主应该经常去监督施工人员,因为施工人员大多数的工作都是按天计算的,即使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他们也不会很认真的去工作,因此业主应该多去监督一下,特别是要经常和施工人员沟通;

2、业主应该经常检查一下房屋施工情况,特别是关于房屋施工保护的措施是非常关键的事情,例如:入户门应该用珍珠棉严密的包起来,另外还要对铺贴好的窗台和地面进行适当的保护。

综上所述,两者的角色定位不同。施工方就是业主,出钱并监督施工的;建设方是承揽项目,负责施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