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的控制力

先不说意志自由能力,先谈谈刑法上的辨认控制能力。辨认控制能力由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组成。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因而也可以称为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我们在刑法上所说的意志自由一般是相对的意志自由,人在具有相对意志自由的前提下所实施的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否则就不是犯罪行为。相对意志自由,以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前提;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不可能有相对意志自由。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和控制能力是不能等同看待的。举例说明,完全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的原因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不具有认知能力,无法对事情做出判断,他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事情,因为所作的事情也不可能是在自己意志的控制之下进行,因此意志自由和控制能力是一前一后的关系,不能将两者的关系等同起来看待;有意志自由能力才能去谈自身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失去意志自由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便无从谈起。刑法上的意志自由能力是相对的意志自由能力,其失去的原因可以是外界的人为因素也可以是生理或者精神上的因素。外界的人为的因素:犯罪分子的严重恐吓、威胁等等行为,精神上的因素:完全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里还是以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例,他们在行为时其身体并没有受到强制,如若说这个例子有些牵强的话,那就说一下梦游这种行为,梦游(不是谈梦游症)是人在无意识状态下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无意志自由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其行为时身体并没有受到强制;因此是不能将意志自由和身体受到强制相等同起来的。身体受强制可以是外界的因素(外力:被绑住;精神:被恐惧)也可以是自身因素(精神病人),意志自由能力是人的主管层面,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如果能将二者等同看待的话,是不是人在受到一生命相威胁和恐吓时所实行的任何行为都不会是犯罪了?人不具有意志自由能力其实施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人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依照其主观的自愿程度是要相应的受到刑法的处罚的,我国刑法中,因被杀害的胁迫而参与犯罪是不能阻却刑事责任的,因为行为人的意志虽然受到了抑制,但并没有完全丧失。什么情况下可认为失去意志自由能力就是身体受强制呢?例如犯罪分子用精神控制药物使你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然后支配你进行犯罪活动,这是你失去意志自由能力就是身体受强制。

终于写完了,差点把自己也绕进去。你自己看看吧,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