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迪恩抢劫案中给最高法院写了五页长的材料写的内容?

1961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帕拿马市警方拘捕了一个51岁的流浪汉,他的名字叫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Gideon)。警方怀疑他闯入一家台球厅,从台球厅的酒吧中窃取了十几瓶罐装饮料、啤酒和葡萄酒,并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65美元的硬币。  1961年6月,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吉迪恩案。开庭前,主审法官麦克拉瑞(Robert L.McCrary,Jr.)询问被告是否已做好出庭准备。吉迪恩说,我本人一贫如洗,无钱请律师,所以毫无准备,并要求法官为他提供一位免费的律师。麦克拉瑞法官回答:根据佛罗里达州的刑事诉讼法,州法院只为那些被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律师,由于目前控方对你的指控最多只能判5年监禁,所以法庭不能向你提供免费律师。  代表控方出庭的是助理检察官威廉?哈里斯(William Harris)。哈里斯检察官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是现场目击者的证言。证人名叫亨利"库克(Henry Cook),他作证说,案发当天早晨5点30分,台球厅的窗户已被人砸破,他透过窗户看见吉迪恩在台球厅里;吉迪恩出来时手里拿着一瓶葡萄酒;随后,吉迪恩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个电话,不一会儿一辆出租车开来接走了吉迪恩。 由于吉迪恩无力缴纳保释金,所以直至开庭一直被拘押,无法调查取证,更无力请律师或私人侦探进行调查。虽然在法庭上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但吉迪恩对交叉盘问的技巧一无所知,问了半天,也没有一句话说到点上。在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哈理斯检察官犀利的指控下,吉迪恩显得非常的无助。最终被认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处5年监禁。判决做出后,吉迪恩也不懂得应该如何上诉,以致于判决很快生效,他被投入监狱。在州监狱服刑期间,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并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In Forma Pauperis)。吉迪恩在申诉书中说:由于我付不起高昂律师费,所以我没能聘请律师为我辩护;由于我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对法律更是一窍不通,因此我自己无法对抗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所以,我要求法庭为我指定免费的律师,以使我获得专业律师的辩护,就像那些付得起律师费的人一样。而法官没有这样做,导致我没有平等地获得与他人一样的法律保护。这就侵害了宪法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中所赋予我的权利。因此,对我的审判是不公正的,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吉迪恩所说的宪法第六修正案内容是: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内容是:“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立案,该案被称为“吉迪恩诉温赖特案”(温赖特是吉迪恩服刑地佛罗里达州监狱的典狱长)。首席大法官沃伦指定福塔斯(Abe 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福塔斯律师是一位著名的大律师,曾任内政部副部长,并于本案之后不久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1963年1月,本案在联邦最高法院正式开庭。福塔斯律师认为: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由于法律程序极度复杂,律师是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请不起律师的穷人与那些可以买到最佳法律服务的富翁相比反差实在太大。宪法第6修正案所规定的律师权,如今已沦为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他进一步强调:宪法第6项修正案规定的律师权应当属于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份,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

1963年3月18日,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14修正案中“ 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判决书指出,“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 ”。因此,撤销了州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责令其重新审理。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下达后,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为吉迪恩免费提供了一位名叫弗莱德?特纳(W.Fred Turner)的辩护律师。庭辩结束后,陪审团经研究后宣布对吉迪恩的所有指控均不成立,吉迪恩被当场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