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机制和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机制实际上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规定任意性条款作为补充,规定强制性条款为例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受到民法保护。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通过意思或者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创设权利义务。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当事人社会关系的攫取,民法不一定调整其全部的社会关系,仅仅调整具有民法意义上的社会关系,比如买卖。民法不调整的社会关系,比如情谊关系,请客吃饭放鸽子不能追究违约等。
调整的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一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系分类
随着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日益深入和扩展,历史地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多种层次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地揭示了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从属关系,据此将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种基本的类别。
物质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不依人们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思想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形成的关系,它是物质关系的反映(见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