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
法律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第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