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工程、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和养护、采矿采石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督查机制,组织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林业和城乡绿化、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分别做好行业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对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第九条 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同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材料。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建筑垃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一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运输、存储和工程施工等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防治责任制度,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严格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减排措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块状工地应当实施全封闭施工,线性工地应当实行分段封闭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全线施工的应当采取全线封闭措施;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高度2?5米的围挡;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者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施工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绿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者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对不具备设置洗车平台条件的施工工地应当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有效冲洗;

(八)出场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或者其他密闭措施,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建筑垃圾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十)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采用硬化处理或者硬质材料铺设,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出入口外20米范围内道路清洁;

(十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石方建筑工地或者合同施工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监控平台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