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疾控防疫划分等级是从哪年开始的?
中国对疾控防疫划分等级是从1978年开始的。1978年9月20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1989年2月21日废止。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本条例规定管理的急性传染病分为两类二十五种:
甲类: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天花。
乙类: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猩红热、麻疹、流行性感冒、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斑疹伤寒、回归热、黑热病、森林脑炎、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炭疽。
第十一条 凡诊治病人的中、西医条人员,检验、检疫人员,赤脚医生、工人医生等均为法定报告人。对确诊或疑似第十条所列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填写“急性传染病报告卡片”或“急性传染病报告表”,由报告人所在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审核上报。并做好传染病的订正和死亡报告。
扩展资料:
2003年“非典”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使广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者经受了考验。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分工。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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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