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以及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附属的停车标志标线、停车管理设备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以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 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负责组织制订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同做好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实际,依法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的投资、收费和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市城区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停车需求,编制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有利于道路交通调控,确保通行安全畅通,方便道路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 道路停车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城市建设需要、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调整道路停车设施,调整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管理设备等设施。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不合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

(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

(四)依法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第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市政公***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第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当制定缴费系统操作指引,明确道路临时停车缴费方式、缴费流程、缴费时限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牌,标明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定价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操作指引、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