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
法律分析:1、公示的标准。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方便群众查询查看。
2、公示的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和许可机关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代码、处罚结果和处罚机关等信息。
3、公示的时限。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决定做出起7个工作日进行公示;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4、公示的渠道。
“双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5、公示的查询。
个人或单位可在相关网站查询公示信息,也可持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查询相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