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贾在贾村有一处住宅,宅基地和自留地的性质

宅基地和自留地的性质:宅基地和自留地都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户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通常包括住房、庭院、畜禽舍等生活设施用地。宅基地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农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通常是无偿取得的,但需要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

自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户用于家庭副业和家庭自用的土地,通常包括自留地、自留山等。自留地的产权和使用权也归属于农户,但与宅基地不同的是,自留地通常用于农业生产或家庭副业,而不是用于住房建设。自留地的面积和位置通常由当地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农户在使用自留地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虽然两者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但宅基地的使用权通常是与生俱来的,无需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而自留地的使用则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种差异使得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而自留地的使用则需要农户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生产能力。

宅基地的法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