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
法律主观:
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变动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先要明白“对抗”的含义,对抗就是指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优先于谁的问题。再次,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状态的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之人。最后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二、船舶、航空器在法律上的特殊之处
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一般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依照本法规定,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因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的价值较大,法律对这类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即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船舶航空器抵押是怎样的
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的,那么在交易的过程中是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这个和不动产权有一些类似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