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生,实现全民***享、世代传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公众服务、监督执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者海域。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第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社会参与管理、科普宣教等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局省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商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国家公园日常工作协作机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建立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一、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活动:
1、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设施修筑,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开展的生态修复、病虫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2、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3、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需要修筑设施、开展调查和勘查等相关活动;
4、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二、可以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
1、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2、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功能的生态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设施建设;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开展适度放牧,以及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内开展必要的经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法律依据:《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局省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商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国家公园日常工作协作机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建立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