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包括:
1、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
2、优先承租权更多的是来源于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等等,即合同有约定则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无约定则没有。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无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显然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2、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自然不发生优先承租权的问题;
3、满足同等条件。对于同等条件的理解,尤其应当注意优先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巨大差异。
优先承租权是指如果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人可以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并且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