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死刑复核制度

唐朝规定,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这被称为死刑复奏。

而如果司法官员违反复奏规定的(直接处死罪犯就是违法),还要被处以流放2000里的罪责,“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引自《唐律疏议.断狱》)。

这个方法最早始于《北魏律》,指死刑必须奏请皇帝批准,体现了对人命的重视。

到了隋朝,特别是隋炀帝时代,法条残酷,竟然可以不复核直接死刑,这使得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冤杀案例,也是导致隋朝天下大乱的一个原因之一。唐朝建立后,吸取隋朝教训。《唐令》明确规定:“凡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

并且在具体执行上还对此有一个详细说明,就是:”在京者,决前一日二复奏,行决之日三复奏;在外者,初日一复奏,后日再复奏。纵临时有敕,不许复奏,亦准此复奏。”

(翻译大致意思是:在京城的死刑犯,被杀前要复核两次,被杀当天要复核三次;在外地的死刑犯,死刑判决下达后第一天复核一次,到了第三天再复核两次。纵然是被当朝皇帝临时下敕令,要求不复查直接处死的犯人,也要坚持以上的复查步骤--避免皇帝误杀)

在唐代,对死刑的复核是十分慎重的。除了皇帝本身拥有最高死刑复查权之外,朝廷内还有许多个机构拥有死刑复核权利:比如刑部、门下省、中书省、尚书及御史台,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充分体现了唐代关于“慎用死刑”的立法指导思想。。。唐之所以成为盛唐,并被后世所怀念,在这些法律制定的细节处也是值得后人学习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