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古董饰品入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进出境管理法规,旅客携带文物进出境,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如所带文物为临时进境,还需复带出境,旅客需向海关申明,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5号)和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旅客携带进出境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或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入境时均应向海关申报。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中华人民***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制度。旅客携带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入境,应凭我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到入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象牙及其制品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产品,旅客携带入境时,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旅客所述收藏品是否属于国家文物,请向有资质的文物鉴定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