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毒害事故,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二、凡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除军事系统按另行规定的办法办理外,均按照本办法办理。三、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榆规则”规定的各种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四、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按性质分为属于商业仓储、交通运输及物资管理

部门性质的仓库(甲类)和属于厂、矿等单位生产使用性质的仓库(乙类)。并按仓库规模和储存物资的数量,又为分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等级。

大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中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660-9008平方米;

小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550平方米以下;

(爆炸品仓库不扶以上分级,另照有关规定办理)。五、储存有爆炸、易燃、有剧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在城镇人口聚集的地区。对原有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吻品仓库,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加以调整或限期迁移。建库地点,还应该考虑设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六、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建筑条件,成核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符合节约;既要按照统一的规定,又许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凡储存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物品。如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氧化剂,一级自燃、易燃和遇水燃烧等物品的库房,要求应该较严,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一般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允许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关于建筑设计方面的要求,可校国家建秀和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办理。七、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间隔跟离,应根据仓库性质,规模和储存物

资的危害程度决定。

1.对于大、中型甲类仓库和大型乙类库房与邻近居住区和公***建筑物至少保持158米的防火间距;与邻近工矿企业,铁道干线至少保持u0米;与公路至少保持50米。仓库区内,库房与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储存硝酸纤维类物品的库房一般应有40米;储存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和其他易燃、自燃、遇水燃烧物品的库房应有30米;储存上列以外其他各类危险物品的库房为20米。

2.对于中小型乙类仓库和小型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办理”。

3.对于爆炸品仓库、易燃液体储罐、气罐和剧毒气体仓库的安全间隔距离,可参照公安、煤炭、三机、冶金、石抽、化工和卫生等各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八、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原则上应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来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富设备,并且应该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调温、导除静电站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储罐必须采用隔离、封闭、防燃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无电源的仓库得用于电池灯照明。九、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在大型仓库中贮存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区、分类隔离保管。

4.在中、小型仓库中,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库贮存,如:强烈氧

化剂(氯酸挪、氯酸钠、过氧化钠、硝酸钠等)与易燃物品、强酸性腐蚀物品;氧气与易燃物品、油脂;氰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等不能存放一起。在铁路、交通部门短期贮存的单位,如条件确有困难而必须同库贮存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混放的详细要求可参照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附件六的规定办理。

5.遇水燃烧、伯冻、怕晒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许在露天、低湿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在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苫垫设备,以及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