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府当然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只要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就享有相应民事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当然也就可以成为诉讼主体。政府债务违约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政府逾期不执行判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因此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也可被列为第三人,权利义务与普通民事主体无异。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能是行政行为,只能是,担保,财产纠纷一类的民事关系。

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其他两方产生矛盾,行政分割,行政确权一类,要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