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详细的关于江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拆迁补偿管理条例。懂的来!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补偿标准
一、根据《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补偿标准。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补偿:
(一)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最低工资以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其中,过渡期18个月以下(含本数,下同)的,补偿6个月;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
(二)拆迁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所载明的租金标准的50%补偿,直至通知回迁。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相关设备、构筑物无法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费用。
四、被拆迁房屋已经内装修的,由拆迁人按下列办法补偿:
(一)住宅房屋装修后使用2年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按装修费的6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5年以上的,不予补偿;装修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
(二)非住宅房屋装修后使用1年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4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3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三)装修时间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装修工程项目许可单》记载的日期或者参照装修发票记载的日期确定;装修材料费以购买材料的原始正式发票为核算依据;装修价值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装修费=材料费+人工费(或者材料费×30%)
五、本补偿标准授权市房产管理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