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宗法等级制度的核心
中国封建社会宗法等级制度的核心是宗族家长制
宗族家长制:
宗族家长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牢固基础之一,是整个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族家长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社会体制。梁启超先生曾谓:“中国古代的政治是家族本位的政治。”
在封建社会,家长、族长在法律上的特权主要有:
1、对财产的支配权。家长权首先表现在经济大权。家庭财产,包括家中其他成员的所得收入,完全由家长自由支配。封建法律对家长财产支配权的确认和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卑幼擅自私用家财,禁止子孙脱离家长别籍异财等规定上。封建法律对家长(族长)财产支配权的保护。
2、对子女的主婚权。《诗经?南山》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中国古代社会男女婚姻成立,必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长对子女婚嫁的决定权,不仅为社会所公认,而且为法律所保护。封建法律视违反家长意志、自己作主婚配为犯罪,要科以刑事处罚。
3、初级裁判权和一般惩罚权。封建法律默许宗族组织对具有违法的子孙族人实施初级裁判权和执行除死刑以外的一般惩罚权。祠堂作为宗族法庭,族长作为实际上的第一审裁判者,进行裁判,并依家法判处和执行不同的惩罚。
比如闽县林氏族夫规定:“我族……如有忏逆怿伦,凶横无忌之徒,该父兄投鸣户首族长,捆送入祠笞责。”(注:《民国福建闽县林氏四修支谱》卷二《林氏族规》。)封建法律虽无专门条文公开承认家长和族长的这种初级裁判权和一般惩罚权,但实际上是默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