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句话是

当公司的所有人为一个人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本一人有限公司原本应该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的财产无法有效区分发生混同时,那么对于公司的债务会存在连带责任,而不能免责。

法律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主体资格、其股东得以享受有限责任制的前提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财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也即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应与公司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该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如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的财产的,应与公司以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名下的财产也应该纳入公司债务承担范围,使一人有限责任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