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哪三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三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行政赔偿;

2、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3、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而制定的法律,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其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1、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2、其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3、其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