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是哪一个主体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一般都通过编委制定的该机关“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确定其行政职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也是有区别的。派出机关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不属一级政府也不属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行政主体,如,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一般也认为是其所属政府的派出机关。曾有段时间有观点认为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只是派出机构而非派出机关,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21条,以是否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为标志,实质上将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认定为派出机关,一些地方立法如《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也是类似规定。
派出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向其所辖某一区域派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如,公安派出所是县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是县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一般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相关法律责任也由其隶属的行政机关承担,一般情况下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但是,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该派出机构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属于行政主体。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规章不得授权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若有,只能视为行政委托)。也就是说,派出机构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实质上是基于行政授权而非行政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