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了一间废品收购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赃货,请问是否触犯法律?如何定罪?
不知情的情况下销赃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在明知是不法所得还进行收购,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法律分析
要看收购该物品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如果差异较大,不能推定收购者不知情。因此,可能涉嫌销赃:1)销赃罪要求有主观上的故意,明知被处理的物品为赃物。2)“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3)在实践中,肯定对明知的要求还是很高的,当然,口供只是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证据,如果当事人自己说不明知,但是通过客观情况能综合反映应该知道也有可能构成此罪,如:处理该物品的时候,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根本不在明面上售卖等等很多异常情况都有可能有明知方面的推定。如要上诉,要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且上诉想要获得法院支持,必须要有新的强有力的证据,去证明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即证不知道所收废旧物品为赃物,这一点很不好证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告人主观有故意,二审的时候提交的新证据需要更强,才有可能获得二审法官的认可。
个人建议
要证明自己的清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最好避免收取赃物,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