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是发证机构吗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新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永定县丰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县。
法定代表人郭志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俊荣,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魏益椿,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邱军珩、孙毅红。
第三人卢胜荣,龙岩市新罗区龙安物业有限公司保安。
原告永定县丰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卢胜荣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5月28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永定县丰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邱军珩、孙毅红,第三人卢胜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1年11月1日向第三人卢胜荣颁发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初次领证日期为1995年11月1日。
原告永定县丰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27日,卢汉荣驾驶原告所有的闽F××号江环牌重型货车,与吴日彪驾驶的厦门特运集团鹭岛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汉荣、吴日彪死亡,王雅清等13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岩公新交认字(2013)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汉荣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肇事路段,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酿成事故的发生,属重大过错违法行为,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在聘用卢汉荣时,其所持有的驾驶证为卢胜荣,照片为卢汉荣本人。原告经交警网平台查询,人证相符,系真实有效证件,遂予以聘用。在被告驾驶人员档案中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份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成绩表》等档案中,驾驶证申请人均为卢汉荣本人照片,其冒用卢胜荣身份参加驾驶证的培训及申领驾驶证。2012年12月5日,原告为闽F××号江环牌重型货车在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