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四种过错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双方都有过错的,也不能请求对方赔偿。作为普通公民,如何收集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这些过错行为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发现自己配偶有这些过错行为的,应当收集好证据,以备将来离婚时使用,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