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
贵公司在初创期(创业初期)是4、3、3的股权结构(就是各占40%、30%、30%),你和A是投资方,股权比例相对较少,B不出钱但主管经营,核心力量在B方,占有较大股份,这是正确的,不过有隐患,等下讲。
现在有新项目,需要融资,就要涉及股权稀释了。需要你和AB三方协商,这个需要扩展的部分是从哪一方去稀释,整体上也有关联的。简单说,比如原来公司资产100万,有100万股,每股1块钱,你和A各占30%也就是各有30万股,B有40万股。现在需要融资,就是增资扩股,假设需要融资100万,那么再多发行100万股,这个时候公司的资产达到200万了,总***有200万股的股权,那么你和A的股权比例(持股比例)就变为:30万股/200万股=15%,B的持股比例为:40万股/200万股=20%,就是整体上都被稀释了,持股比例下降了。
和新项目沾不沾边?这要看新项目是否在原有的公司名下,如果原来的公司假设叫“得力”公司,这个新的项目归在“得力”公司名下,那么就像上面说的一样,你和AB三个原始股东的股权都被稀释。如果针对这个新项目成立另一家成为“未来”的子公司(注意不是分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样的,如果设立子公司,那么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股东权利),由其中一方来做股权稀释,比如说“个别员工和朋友”是你的员工和朋友,那么就从你的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部分来稀释出去,和AB无关,这时候是你掌控了这个新的项目。当然,新项目还是要依靠B来运营,那么还是规划于B的名下比较好,就是“未来”这个子公司由B掌控,B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比例仍然是40%,你和A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依然分别为30%,但是B在子公司“未来公司”的股权设置可另外全新配置。
最后来说一开始的4、3、3股权结构的弊端。法律规定:
1.持股大于1%的人,享有公司事情的投诉权利;
2.持股大于10%的人,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甚至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持股大于三分之一,可享有重大决策否决权
4.持股大于二分之一,股权的转让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5.持股大于三分之二,一手遮天!除了以上权利,还可修改公司章程!
在创业期,就是企业初创期,有决策的人持股建议不低于三分之二,现在你和A拥有30%,不超过三分之一(也就是低于33.3%),任何的决策都必须通过B来表决才可以,但是B的股权40%也很低,如果不成立子公司,大家的股权都被稀释,稀释到持股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话,可能就被10%的持股比例的人绑架了!以后公司的大小事就不是由你们决定的了,持有10%股权的人一旦闹事,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除非你股权众筹很多人,每个人投资比例不超过1%(因为超过1%的持股比例就可以针对公司发生的某件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能面临找不到那么多人来众筹的问题。如果一开始B拥有70%的股权,后面的不管有多少项目需要融资,由B来慢慢稀释股权就可以了,而且还不担心公司的控制权,你和A只是作为投资家,不参与运营,也不需要持股比例那么多,只要公司内部协商分红的机制就好了,比如股权低,但是年底分红多也可以,另外拟定分红协议就能够实现。现在三个人股东的股权比例写入了公司章程或者已盖章的协议,就涉及到了法律的问题!
因此建议成立子公司,而且由B稀释股权,最好是三人协商好之后再做定论。更多疑问,可咨询华绅资本集团。华绅资本集团专注于企业商业模式优化、股权涉及、投融资、挂牌上市、企业资源整合。与您携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