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发的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决定法律存在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具有三个层次的本质: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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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
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
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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