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在青秀区的户籍证明而不予立案对吗?

目前,部分法院,例如南宁市所有城区法院立案时,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法院都要求要有被告的户籍资料,即要求要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而当律师或当事人去派出所查询被告的户籍资料时,派出所却以《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律师或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即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人民法院立案介绍信(立案证明)才予以查询,甚至有的派出所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为由根本不给予查询。这样的结果就是,法院立案须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派出所查询户籍资料须有法院的立案证明。

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案子根本立不了。如果想要立案,律师或当事人只能通过私人方式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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