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 自诉案件 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 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 知识产权 案、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案件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 诉讼 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对不符合 立案 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 刑事诉讼法 》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见《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和 伤残 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们都知道 一审 程序主要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合理判决。其中 公诉 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略有区别,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参考不同程序。